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了發行機構在辦理電子票證交易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發行機構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的電子票證交易時,應確認客戶的身分並將相關資訊加以記錄。該條第2項列舉了幾種應為記名式的電子票證,例如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加值功能等。第3項則對於發行機構確認持卡人身分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等。第4項強調發行機構在運用參考資料時應審慎並自主地決定核准或拒絕客戶的記名作業申請。第5項則提到對於特定情況下的記名式電子票證,可能不適用第3項的確認身分要求。最後,第6項規定了在特定時間前發行的電子票證如不符合記名要求則視為無記名式電子票證。 此說明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公告文單位提供的資料得出,該文單位是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發佈,並於2021年11月3日修正。該文提供了有關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的相關法規和規則,包括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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