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

快速跳轉
  1. 1.發行機構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時,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身分,並將其姓名或機構名稱、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機構統一編號及所購買電子票證張數或金額、電子票證號碼加以記錄
  2. 2.下列各款電子票證應為記名式: 一、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前發行者,不在此限。 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 三、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加值功能者。 四、具向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款項轉出功能者。 五、具中途贖回款項功能者。
  3. 3.發行機構接受客戶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應確認持卡人身分,其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方式,除應符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徵提持卡人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電話、電子票證號碼及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等事項,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持卡人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之真實性;客戶提供居留證資料者,發行機構應向內政部查詢資料之真實性。 三、應向聯徵中心查詢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 (二)發行機構交換有關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三)當事人請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4. 4.發行機構對於前項第三款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並以其客觀性及自主性,決定准或拒絕客戶記名作業之申請。
  5. 5.發行機構發行下列記名式電子票證,如符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七條規定,得不適用第三項規定: 一、對於境外持卡人,經委託境外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三項規定之強度確認其身分者。 二、與銀行、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學生證、用戶號碼、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或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者。
  6. 6.發行機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電子票證之記名作業,未符合第三項第一款或前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符合規定;未完成調整符合規定之電子票證,視為無記名式電子票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了發行機構在辦理電子票證交易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發行機構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的電子票證交易時,應確認客戶的身分並將相關資訊加以記錄。該條第2項列舉了幾種應為記名式的電子票證,例如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加值功能等。第3項則對於發行機構確認持卡人身分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等。第4項強調發行機構在運用參考資料時應審慎並自主地決定核准或拒絕客戶的記名作業申請。第5項則提到對於特定情況下的記名式電子票證,可能不適用第3項的確認身分要求。最後,第6項規定了在特定時間前發行的電子票證如不符合記名要求則視為無記名式電子票證。 此說明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公告文單位提供的資料得出,該文單位是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發佈,並於2021年11月3日修正。該文提供了有關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的相關法規和規則,包括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發行機構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時,應憑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