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條規定,發行機構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這表示發行機構必須確保內部控制和稽核機制的存在並有效運作。 2. 根據該條規定,發行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特定與組織章程、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和業務規範的制度,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然而,其他制度可以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規定由董事會授權後的內部部門負責辦理。如果董事會中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則應將其意見和理由記錄在董事會議紀錄中,並連同經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提交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在修訂時亦然。 3. 根據該條規定,發行機構應該設置一個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并配置適任和適當人數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其中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 4. 根據該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年度稽核計畫,并經董事會通過。在修訂時亦然。 5. 根據該條規定,發行機構的內部稽核單位對於營業、財務保管和資訊單位,每年至少需要進行一次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則每年至少需要進行一次專案查核。內部稽核報告需要交由監察人查閱,如果有設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的機構則需要一併交付給他們,並且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寄送給主管機關。 以上解釋依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相關規定及其修訂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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