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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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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發行機構應訂定以信用卡進行加值之每筆限額,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於以信用卡加值之款項,不得進行中途贖回或向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款項轉出。 四、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加值之電子票證,每張電子票證限連結一張本人信用卡。發行機構或信用卡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加值之限額,並提供持卡人停止自動加值之機制。 五、發行機構或信用卡發卡機構應即時通知或以每月對帳單通知信用卡所有人加值訊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3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受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加值款項以新台幣為限:發行機構在加值過程中,只能使用新台幣進行加值。 二、建立風險控管機制:發行機構應訂定以信用卡進行加值之每筆限額,並且建立風險控管機制,以管理信用卡加值交易的風險。 三、不得進行中途贖回或向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款項轉出:對於以信用卡加值的款項,發行機構不得在加值過程中進行中途贖回或將款項轉出至其他金融支付工具。 四、限制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加值:對於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加值的電子票證,每張票證只能連結一張本人的信用卡。發行機構或信用卡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加值之限額,並提供持卡人停止自動加值的機制。 五、即時或每月通知信用卡所有人:發行機構或信用卡發卡機構應即時通知或以每月對帳單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關加值的訊息。 參考資料: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中華民國交通部,2019年6月14日修正。 2. 《行動支付與電子票證法律問題之研究-以臺灣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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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