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規定,持卡人在終止電子票證使用時,可以要求發行機構在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的餘額,以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的款項。然而,若是無記名發行的電子票證,除非是在終止電子票證使用的情況下,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的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的全部或部分餘額。 範例: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如果一位持卡人決定終止使用他的記名電子票證,他可以要求發行機構將該票證中的餘額以及發行機構預先收取並約定返還的款項在合理期間內返還給他。然而,如果他擁有的是一張無記名電子票證,除非是終止使用,否則發行機構不得根據持卡人的要求返還該票證的全部或部分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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