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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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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2. 2.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規定,持卡人在終止電子票證使用時,可以要求發行機構在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的餘額,以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的款項。然而,若是無記名發行的電子票證,除非是在終止電子票證使用的情況下,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的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的全部或部分餘額。 範例: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如果一位持卡人決定終止使用他的記名電子票證,他可以要求發行機構將該票證中的餘額以及發行機構預先收取並約定返還的款項在合理期間內返還給他。然而,如果他擁有的是一張無記名電子票證,除非是終止使用,否則發行機構不得根據持卡人的要求返還該票證的全部或部分餘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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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