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如有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發行機構在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時,除了應按本條例第18條至第20條的規定處理儲存於電子票證中的款項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給信託或獲得銀行提供充分履約保證。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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