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發行機構交付信託時,應將每日向持卡人收取的款項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的信託專戶。在存入信託專戶後,除了持卡人要求返還款項、信託財產的運用以及運用信託財產所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給發行機構這三種情況之外,發行機構不得動用信託款項。信託業者在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時,只能使用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金融商品的方式。信託業者在運用信託財產所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時,需要減去成本、必要費用和耗損後,按照信託契約的約定分配給發行機構。至於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內容,除了信託款項的動用方式外,其他事項則根據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的相關規定辦理。此外,持卡人對存放在信託業者處的信託財產,對於因電子票證產生的債權享有優先於發行機構的其他債權人及股東的償付權利。可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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