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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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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依前條規定交付信託,應將每日向持卡人收取之款項於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
  2. 2.前項交付信託之款項,除下列方式外,不得動用: 一、持卡人要求返還款項。 二、信託財產之運用。 三、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予發行機構。
  3. 3.信託業者對於信託財產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4. 4.信託業者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耗損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分配予發行機構。
  5. 5.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除信託款項之動用方式外,餘依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6. 6.持卡人對於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電子票證所產生債權,有優先於發行機構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發行機構交付信託時,應將每日向持卡人收取的款項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的信託專戶。在存入信託專戶後,除了持卡人要求返還款項、信託財產的運用以及運用信託財產所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給發行機構這三種情況之外,發行機構不得動用信託款項。信託業者在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時,只能使用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金融商品的方式。信託業者在運用信託財產所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時,需要減去成本、必要費用和耗損後,按照信託契約的約定分配給發行機構。至於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內容,除了信託款項的動用方式外,其他事項則根據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的相關規定辦理。此外,持卡人對存放在信託業者處的信託財產,對於因電子票證產生的債權享有優先於發行機構的其他債權人及股東的償付權利。可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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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發行機構依前條規定交付信託,應將每日向持卡人收取之款項於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