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的第11條,需針對該條的內容進行解釋。根據該條的第1項,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指的是發行機構應與銀行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以確保發行機構能夠履行付款的責任。發行機構收取的款項必須經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責任。例如,發行機構可能與一家銀行簽訂契約,保證其能夠按時向乘客發行電子票證。 根據該條的第2項,發行機構應在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簽訂新契約。同時,發行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供備查。這表示發行機構需要確保與銀行的契約在到期之前得到續約或有新的契約,並且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根據該條的第3項,發行機構若未能達到前述規定,將禁止其發行新的卡片。這意味著如果發行機構未能遵守契約續約要求,將被限制發行新的電子票證卡。 根據該條的第4項,發行機構必須委託會計師每季對根據第9條規定所進行的情況進行審核。並且在每季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會計師的審核結果提交主管機關備查。換句話說,發行機構必須定期地由會計師對其履約保證情況進行審核,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該文件是由中華民國交通部所制定,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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