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

快速跳轉
  1. 1.第九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收取之款項,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保證責任。
  2. 2.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九條規定訂定新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發行機構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發行新卡。
  4. 4.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季查第九條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的第11條,需針對該條的內容進行解釋。根據該條的第1項,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指的是發行機構應與銀行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以確保發行機構能夠履行付款的責任。發行機構收取的款項必須經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責任。例如,發行機構可能與一家銀行簽訂契約,保證其能夠按時向乘客發行電子票證。 根據該條的第2項,發行機構應在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簽訂新契約。同時,發行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供備查。這表示發行機構需要確保與銀行的契約在到期之前得到續約或有新的契約,並且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根據該條的第3項,發行機構若未能達到前述規定,將禁止其發行新的卡片。這意味著如果發行機構未能遵守契約續約要求,將被限制發行新的電子票證卡。 根據該條的第4項,發行機構必須委託會計師每季對根據第9條規定所進行的情況進行審核。並且在每季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會計師的審核結果提交主管機關備查。換句話說,發行機構必須定期地由會計師對其履約保證情況進行審核,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該文件是由中華民國交通部所制定,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9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第九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收取之款項,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