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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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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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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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