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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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 (三)監控非法交易。 (四)完善之金鑰管理。 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 (一)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二)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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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8條要求發行機構在管理方面應採取一系列的防護措施和滿足相應的安全需求。這些措施和需求可以分成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發行機構應建立適當的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例如進行身份驗證、授權等,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系統的資源只能被授權人員訪問。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發行機構應確保所有交易都可以被追蹤,這樣在需要調查和追溯時,可以準確找到相關的交易記錄。 (三)監控非法交易:發行機構應建立監控系統,及時檢測和識別非法交易,並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四)完善之金鑰管理:發行機構應遵循完善的金鑰管理措施,確保金鑰的安全存儲、分發和使用。 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 (一)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發行機構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提高其電腦系統的安全性和可用性,例如使用防火牆、入侵檢測系統等技術手段。 (二)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發行機構應對應用系統進行相應的安全設計和措施,確保應用系統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發行機構應制定相應的作業管理規範,包括對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確保作業遵從安全原則等。 以上解釋來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所公佈之《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該文件的關鍵內容可以支持對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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