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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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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2. 2.境外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投資人投資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在推介或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時,不能有以下情形: 1. 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範例:發行人聲稱該商品經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並保證其價值超乎期待。 2. 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範例:行銷文件宣稱購買該商品可100%保證本金安全及獲利。 3. 境外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範例:商品名稱中包含「絕對安全」或「絕無風險」等字眼,可能誤導客戶。 4.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 範例:發行人以購買該商品為條件,提供昂貴的贈品或其他利益。 5. 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範例:行銷文件中宣稱該商品的過去業績超越同業,或攻訐同業的不良表現。 6. 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範例:發行人在行銷文件中提供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資訊,以故意讓投資人誤信。 7. 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範例:行銷文件中的內容違反相關法令、契約或產品說明書的內容。 8. 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範例:行銷文件中以臆測或無事實基礎的方式描繪該商品的預期績效。 9. 違反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範例:發行人違反同業公會制定的廣告及促銷活動規範。 10. 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範例:任何可能影響投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只能由專業投資人投資,不得進行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 以上解釋和範例參考了《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法規解釋及指導原則。

  • 代理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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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