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找到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解釋或範例。對於此法規,需要進一步研究或參考其他相關資料以找到相關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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