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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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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銀行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若要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的情況下,有以下要求和限制: - 應提出合理說明,證明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銀行之利害關係。 - 銀行負責人不得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況。 具體來說,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列舉了銀行負責人不得具備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範例: - 在主管機關許可以外為銀行負責人。 - 曾因造假、詐欺等犯罪行為被判刑或未被判刑但有所有刑事責任而合議庭判決者。 - 曾被宣告免刑、不受懲戒或不起訴等的無罪判決之情形。 - 曾受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與銀行業務相關之重大違法行為。 以上資料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法律文件中所述,可以針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3 條進行釐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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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