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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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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了淨值的定義和計算方法。根據本條規定,淨值是指上一個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同時,銀行在年度期間進行的現金增資,可以計入淨值的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的日期作為計算基準日。例如,如果一家銀行在 2020 年以前的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爲 100,000 元,並在 2021 年進行了現金增資,取得驗資證明書的日期是 2021 年 6 月 30 日,那麼在計算 2021 年的淨值時,將把這筆現金增資金額計入淨值,並以 2020 年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為基礎,進行相應的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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