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 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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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II 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亦同。
懲罰性賠償
🔵葉啟洲師:
雖有本條,實務上金融消費者鮮少勝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