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所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
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罰則 §30-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