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
- 前項所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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