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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2. 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3. 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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