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損害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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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x68
3 years ago
無過失責任、推定因果關係而由金融業者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法官審查時清楚並無因果關係便會適用但書,故很少引用本文勝訴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
🔵葉啟洲師:先契約義務,本是締約上過失,無過失責任,非常奇特
Exc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推定因果關係)。
🔵葉啟洲師:立法者在此推定因果關係,恐是心虛因果關係難證立(例如連動債當初主要是因為金融風暴,而不是沒告知風險)
雖有本條,實務上金融消費者鮮少勝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