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重點摘要金保法第32條之1賦予金管會調閱評議中心業務、財務及爭議案件資料的法定權力,是評議制度行政監督的基礎。
Q · 金管會可以調閱評議中心的資料嗎?
可以,依金保法第32條之1有完整調閱權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2條之1,金管會為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得令爭議處理機構(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評議中心不能以「保密」為由拒絕,這是主管機關監督評議制度是否中立、財務是否健全的法定工具。
前面 3100 條給了主管機關「對人」的劍(解職權),這條給的是「對事」的劍(資料調閱權)。金管會為了監督評議中心的運作、確保它沒有偏頗、檢查它的財務狀況,可以隨時要求評議中心交出業務、財務、和具體爭議案件的資料。這聽起來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權,但它對你的意義是:當金管會在做業務檢查或回應你的檢舉時,它有完整的調閱權力,評議中心不能用「保密」當藉口拒絕。換句話說,當你懷疑評議中心處理你的案件不公時,金管會的後盾不是空話,它有實質的調查工具。這條是 3100 條的姐妹條,兩條合起來形成完整的監督體系:人事可以動,資料可以查。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2條之1為主管機關對爭議處理機構的資料調閱授權條款,賦予金管會於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時,要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業務、財務及個別爭議案件相關資料之法定權力,構成評議制度行政監督的基礎。
你作為當事人可查閱自己案件文件,這是基於行政程序法與個資法的當事人查閱權,不是依本條。本條是金管會的調閱權。若評議中心拒絕你查閱自己的資料,可向金管會檢舉介入。內行人提示:書面具體列出文件名稱(如『本案某月某日委員會議事錄』)比口頭含糊要求有效得多。
原則上不會自動給你,但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金管會申請公開特定文件。涉及個資與營業秘密部分會遮蔽,但裁罰決定書、調查結論等已完成行政程序的文件通常可公開。內行人提示:金管會官網『裁罰專區』會公布處分決定書,免申請即可查閱。
金管會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資料調閱權,可要求其提出業務、財務及爭議案件資料。
指依金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負責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
從年度預算、財報、員工結構,到個別爭議案件的審議文件、委員身分與決議理由。
第31條是對人的解職權,第32條之1是對事的資料調閱權,合為雙軌監督。
向金管會檢舉並書面具體列明文件,請求依第32條之1調閱本案資料。
具體列出文件名稱與請求調閱依據,明寫『依金保法第32條之1』比泛寫『請查明』有效。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金管會申請,個資與營業秘密部分會遮蔽。
金管會官網『裁罰專區』公布處分決定書,免申請即可查閱。
前者是你查自己案件(行政程序法/個資法),後者是金管會的監督調閱權。
前者是金管會向評議中心調閱,後者是人民向金管會申請公開,主體與方向相反。
| 比較面向 | art_31 | art_32_1 |
|---|---|---|
| 監督客體 | 對評議機構人員(人事) | 對業務財務及爭議案件資料(事務) |
| 權力性質 | 解職/處分權 | 資料調閱權 |
| 消費者用途 | 要求撤換失職人員 | 檢舉時請求調閱案件卷證 |
主管機關為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為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掌,為利金融監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執行,爰定明主管機關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為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掌,為利金融監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執行,爰定明主管機關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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