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根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服務業在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契約前,應該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的重要內容並揭露風險。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內容,應按照不同的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的規定。 根據該辦法的描述,金融機構在締結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有義務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契約的重要內容,例如交易成本、收益和風險等,以確保消費者能夠充分瞭解。此外,機構應根據消費者的特性,推薦或說明該金融商品是否適合該消費者,並將產品說明書及合約交付予消費者以實現充分的揭露。此外,根據相關法令和自律規範的規定,金融機構也應該適用特定業務的相關規定。這些法規和規範旨在確保金融機構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並揭露風險的義務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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