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3條」,金融服務業在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 金融業應以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說明和揭露,並確保消費者能夠充分理解。換言之,金融機構應以消費者能夠理解的方式向其說明重要內容和揭示風險。 二、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金融機構在說明和揭示時,所有資訊和資料必須是正確的。陳述和圖表應該公平表達,不能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具有誤導性的情況,且應註明資訊或資料的日期。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銷售文件的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且應力求使用淺顯易懂的語言。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附註原文。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所有銷售文件應該有頁碼或其他適當方式,以確保金融消費者可以確認自己是否已經接收到完整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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