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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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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
  2. 2.前項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為之說明或揭露事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下是对此条法规的解释: 1. 金融消费者: 金融服务业按照该办法应进行揭露和说明的对象为与金融服务业订定金融商品或服务合约的合同相对人。 2. 特殊人群的代理人: 如果金融消费者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辅助宣告人或被授予签约代理权的本人,金融服务业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辅助人或预设代理人进行说明或揭露相关事项。 例如,根据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第4条规定,在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金融商品或服务合约时,金融服务业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说明或揭露合约内容及风险事项。

  • 揭露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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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4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