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下是对此条法规的解释: 1. 金融消费者: 金融服务业按照该办法应进行揭露和说明的对象为与金融服务业订定金融商品或服务合约的合同相对人。 2. 特殊人群的代理人: 如果金融消费者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辅助宣告人或被授予签约代理权的本人,金融服务业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辅助人或预设代理人进行说明或揭露相关事项。 例如,根据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第4条规定,在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金融商品或服务合约时,金融服务业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说明或揭露合约内容及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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