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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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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服務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2. 2.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說明商品或服務重要內容外,並應說明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且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代金融消費者、保證人、或相關第三人簽章。 二、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 三、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 四、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金融服務業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前,應向金融消費者說明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方式及限制。 例如,當金融消費者希望行使某項權利或對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變更、解除或終止時,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說明相關的程序和限制。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金融服務業在提供該金融商品或服務過程中所應承擔的重要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當金融消費者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務時,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清楚說明相關的費用和違約金,包括費用和違約金的收取時點、計算方式和收取方式。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是否受到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的保障。 如果金融商品或服務受到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的保障,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做出相應的說明。 五、當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引起紛爭時,處理紛爭和申訴的管道。 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提供紛爭處理和申訴的相關管道,以便金融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或紛爭時能夠尋求相應的解決辦法。 六、其他法律要求關於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事項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根據其他法令的規定,金融服務業應該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報告中提供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事項,並對其他應說明的事項進行說明。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與金融服務業進行交易前充分了解相關的重要內容和風險,從而能夠做出明智的決策。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違約金名詞
  • 申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金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發票日名詞
  • 本票名詞
  • 遲延利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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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5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