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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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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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描述,第12條提示「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根據該法條的第1點,此法規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同樣地,根據法條的第2點,若有任何修正條文,將自發布日生效。在目前的資料中,無法得知該法條的具體內容以及可能的範例。所以不能針對特定內容進行更深入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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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