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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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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1. 基金的籌措、管理和運用。 2. 選舉和解職董事長。 3. 遴選評議委員。 4. 制定或修改業務規則。 5. 確立和管理內部組織。 6. 研訂和推動工作計劃。 7. 審定年度預算和決算。 8. 提議變更捐助章程。 9. 提議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10. 提議或決議其他章程規定的事項。 根據該法條,董事會的職權相當廣泛,涵蓋了基金管理、組織管理、財務審定、章程修訂等多個方面。該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例外情況。要進一步瞭解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需要參考該機構的相關官方文件、指引或法律解釋。

  • 審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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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