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這意味著在董事會的決議中,需要有超過一半的董事出席會議,並且其中超過一半的董事都同意該決議。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會議上應當親自出席,但若有特殊事由時,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只能代理一名。這意味著董事應該親自參加董事會的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只能代理一名董事。 3.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三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存在利益衝突情況,應該自行迴避。但在董事長的選舉和董事的改選時,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在執行職務時,董事或監察人應該避免利益衝突。然而,在董事長的選舉和董事的改選時,不受此限制。 4.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四項規定,利益衝突是指董事或監察人由於自己的行為或不行為,直接或間接使他個人或其關係人獲得利益或減少損失。這意味董事或監察人如果由於自己的行為或不行為而導致個人或關係人獲得利益或減少損失,則會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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