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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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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七、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2. 2.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3.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事由應報經本會可後,始得為之。
  4. 4.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會備查,本會得派員列席。
  5. 5.第一項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本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爭議處理機構對於以下事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能進行: a. 章程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b. 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c.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d. 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e. 申請貸款: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f. 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g. 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2. 章程變更若涉及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可向法院聲請獲得必要處分。 3. 第一款的第一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在經本會核可後才能進行。 4. 第一項事項的討論應在會議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會備查,本會可派員列席。 5. 第一項第六款中所指的一定金額由本會定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章程變更或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例如,如果一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董事會共有9位董事,則至少要有6位董事出席,並且至少要有5位董事同意才能進行章程變更或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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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