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爭議處理機構對於以下事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能進行: a. 章程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b. 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c.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d. 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e. 申請貸款: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f. 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g. 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2. 章程變更若涉及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可向法院聲請獲得必要處分。 3. 第一款的第一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在經本會核可後才能進行。 4. 第一項事項的討論應在會議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會備查,本會可派員列席。 5. 第一項第六款中所指的一定金額由本會定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章程變更或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例如,如果一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董事會共有9位董事,則至少要有6位董事出席,並且至少要有5位董事同意才能進行章程變更或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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