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爭議處理機構要聘置一至三名監察人。 範例:例如,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FSC)根據該辦法聘置了三名監察人。 2. 監察人有權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可以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範例:監察人可以查看爭議處理機構的財務報表,檢查其業務運作情況,並要求董事會提供相關報告。 3. 監察人可以獨自行使監察權力,如果發現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業務規則,應立即通知董事會停止相應行為,並副知本機構,同時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備報本機構。 範例:如果監察人發現董事會有不當行為,例如違反法令或章程,監察人應立即通知董事會停止該行為並報告給相關的機構。 4. 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監察人。 範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在監察人的適用範圍內也適用。 上述的解釋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和資料,以確保回答與所提出的問題有關聯並符合最新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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