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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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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2. 2.監察人得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3. 3.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4. 4.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爭議處理機構要聘置一至三名監察人。 範例:例如,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中心(FSC)根據該辦法聘置了三名監察人。 2. 監察人有權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可以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範例:監察人可以查看爭議處理機構的財務報表,檢查其業務運作情況,並要求董事會提供相關報告。 3. 監察人可以獨自行使監察權力,如果發現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業務規則,應立即通知董事會停止相應行為,並副知本機構,同時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備報本機構。 範例:如果監察人發現董事會有不當行為,例如違反法令或章程,監察人應立即通知董事會停止該行為並報告給相關的機構。 4. 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監察人。 範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在監察人的適用範圍內也適用。 上述的解釋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和資料,以確保回答與所提出的問題有關聯並符合最新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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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監察人得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