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4條: 1. 爭議處理機構必須訂定組織規程,內部單位的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需要在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並且需要經過本會核定。如果需要修改組織規程,也需要經過本會核定。 2. 組織內各單位的副主管以上人員有異動的情況,需要在異動後十五日內向本會報請備查。 參考資料: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310033)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https://cfr.isa.gov.tw/main/LawContent.aspx?id=1&kw=14)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組織規程範本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1&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detail.jsp&lawname=201907211351433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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