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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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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正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之現金部分,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 六、爭議處理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冊。 九、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爭議處理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2. 2.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會應自收受本會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本會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併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設立需要提出以下文件,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 1. 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2. 捐助章程正本。 3. 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包括現金部分和其他財產部分,其中現金部分應附上金融機構的存款證明或其他足夠的證明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上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 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5. 願任董事同意書。 6. 爭議處理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7.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8. 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冊。 9. 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爭議處理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10. 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23)

  • 所有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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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金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