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設立需要提出以下文件,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 1. 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2. 捐助章程正本。 3. 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包括現金部分和其他財產部分,其中現金部分應附上金融機構的存款證明或其他足夠的證明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上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 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5. 願任董事同意書。 6. 爭議處理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7.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8. 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冊。 9. 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爭議處理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10. 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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