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3

快速跳轉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若爭議處理機構的登記事項有變更,該機構應在變更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填寫變更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的四份副本,然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這表示爭議處理機構在登記事項有任何變更時,必須按照要求進行申請和登記手續。以下是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如果某家爭議處理機構更改了其地址,他們應在十五天內向法院提交變更申請書和地址證明文件,以完成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