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爭議處理機構在獲得設立許可後,捐助人需要在法院登記完成後的九十天內,將捐助的財產全部轉移給爭議處理機構,在金融機構以爭議處理機構的名義進行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向相關機構報備。 2. 如果捐助的財產是現金,則需要在申請許可之前以籌備處的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在申請許可之前將現金存入該專戶。 參考資料: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憑證編號:金授證字第 10900044881 號,發布日期:2020-12-31 範例: 根據以上資料,如果一個爭議處理機構在獲得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該在法院登記完成後的九十天內,將捐助的財產傳入爭議處理機構的專戶,在這個專戶中儲存,並向相關的機構報備。如果捐助的財產是現金,捐助人應該在申請許可之前將現金存入專戶。 參考資料: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憑證編號:金授證字第 10900044881 號,發布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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