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爭議處理機構須依法制定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並於每年七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送。同時,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須報送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如果財產總額有所變更,機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此外,主管機關有權隨時進行財產查查,以確保機構的實際財產總額是否與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相符。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須依照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預算書、業務計畫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等相關文件。此外,機構也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有關財產變更的相關文件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根據法源需要有權對機構的財產進行查察,以確保財產登記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2. 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預算書和決算書的內容應該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相關附表。這些報告文件提供了爭議處理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情況和資產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評估。 3. 爭議處理機構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業務和預算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該機構需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有關業務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函件。這有助於主管機關了解機構在該季度期間的運作情況,包括業務量、預算執行情況和任何重要變化。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些報告進行相應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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