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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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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本會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或委託會計師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在執行其業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隨時接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通知,提供相關的業務和財務報告。 2. 如果本會認為有必要,可以派員前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進行查核。 3. 本會也可以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進行查核。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遵守法律法規,並提供有關業務和財務的報告給本會以便監督和查核。本會有權派員或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進行查核,以確保其運作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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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為瞭解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本會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