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解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本會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在執行其業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隨時接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通知,提供相關的業務和財務報告。 2. 如果本會認為有必要,可以派員前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進行查核。 3. 本會也可以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進行查核。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遵守法律法規,並提供有關業務和財務的報告給本會以便監督和查核。本會有權派員或委託會計師對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進行查核,以確保其運作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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