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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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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可,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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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在以下事項上必須向本會進行申報並獲得核可,同時進行修改時亦然: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10} 範例:一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欲修改其捐助章程,根據該法規第 6 條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申報並獲得核可。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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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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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可,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