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可,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在以下事項上必須向本會進行申報並獲得核可,同時進行修改時亦然: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10} 範例:一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欲修改其捐助章程,根據該法規第 6 條的規定,該機構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申報並獲得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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