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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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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1條,非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的情況下,應該采取以下的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當的存取管制,以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能夠存取這些媒介物中的個人資料。 二、訂定適當的方式來妥善保管這些媒介物,以避免丟失或未授權的存取。 三、根據媒介物的特性和所處的環境,建立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例如使用密碼或加密技術來保護電腦中的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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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