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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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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2 條,非公務機關在維護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該根據執行業務的需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的權限,並且控管他們接觸個人資料的情形。此外,非公務機關還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中所規定的第 12 條,非公務機關需依據執行業務的需要,針對接觸個人資料的相關人員設定權限並加以控管,同時,也需與所屬人員簽訂保密義務協議,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例如,一家銀行作為非公務機關,其擁有大量客戶的個人資料,為保護這些資料的安全,該銀行需設定不同層級的權限,只允許授權人員接觸某些敏感資訊,同時也要求這些人員簽署保密協議,以確保客戶資料不被濫用或外洩。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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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2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