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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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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2. 2.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內容如下: 該條第1項指定非公務機關在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方面的義務,包括定期提出相關的自我評估報告以及訂定相應的機制。這些機制包括檢視、修訂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以及針對評估報告中可能涉及違反法令的情況,制定和執行相應的改善和預防措施。 根據同法第2項的規定,這些自我評估報告應經非公務機關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或者經由被授權的經理部門核定。然而,對於外國在台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事會的非公務機關,這些報告應由負責人簽署。 綜合上述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非公務機關有義務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相關機制,包括檢視和修訂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處理方法,並且針對違反法令的情況制定和執行改善和預防措施。報告應經過相應的機構核定,並在需要的情況下由負責人簽署。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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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5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