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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2. 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非公務機關為外國在臺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理)事會者,應經其負責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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