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內容如下: 該條第1項指定非公務機關在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方面的義務,包括定期提出相關的自我評估報告以及訂定相應的機制。這些機制包括檢視、修訂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以及針對評估報告中可能涉及違反法令的情況,制定和執行相應的改善和預防措施。 根據同法第2項的規定,這些自我評估報告應經非公務機關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或者經由被授權的經理部門核定。然而,對於外國在台分行、分公司或未設董事會的非公務機關,這些報告應由負責人簽署。 綜合上述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非公務機關有義務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相關機制,包括檢視和修訂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處理方法,並且針對違反法令的情況制定和執行改善和預防措施。報告應經過相應的機構核定,並在需要的情況下由負責人簽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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