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14

快速跳轉
  1. 1.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2. 2.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3. 3.前二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非公務機關在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並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同時,當非公務機關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後,應留存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的紀錄,並且如果將個人資料移轉給其他機構,應記錄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和時間,以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和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或契約有其他約定,則不在此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4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