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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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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辦法針對淨值的定義和計算進行了規範。淨值是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的淨值。如果沒有股東會,則以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淨值為準。在尚未完成這些程序之前,則以最近一次已完成上述程序的盈餘分配後的淨值為準。辦法還規定,銀行在年度中進行的現金增資可以納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的日期作為計算的基準日。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最後修正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00007。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解釋說明」,最後修正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00007A100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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