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連續累積虧損。 如果管理銀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後,發生未符合上述條件之情形,管理銀行應通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果在契約到期日前兩個月內仍未改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更換管理銀行。 這些資訊來自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本身,以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會計查核簽證相關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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