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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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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無連續累積虧損。
  2. 2.管理銀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時,應向其出具聲明書,聲明符合前項各款條件。
  3. 3.管理銀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後,發生未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之一者,管理銀行應通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於契約到期日前二個月仍未改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更換管理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連續累積虧損。 如果管理銀行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後,發生未符合上述條件之情形,管理銀行應通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果在契約到期日前兩個月內仍未改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更換管理銀行。 這些資訊來自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本身,以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會計查核簽證相關法規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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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