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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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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管理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以受託銀行名義辦理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之開立。
  2. 2.依前項規定由管理銀行以受託銀行名義至各合作銀行及清算銀行開立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本辦法有關合作銀行與清算銀行之權責及合作帳戶與清算帳戶之管理與作業規定,由管理銀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根據法規要求將支付款項交付給信託機構時,應該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並以專用存款帳戶作為信託專戶。此外,管理銀行應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以受託銀行的名義開立合作帳戶和清算帳戶。這些合作帳戶和清算帳戶的權責以及其管理和操作規定應由管理銀行負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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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