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根據法規要求將支付款項交付給信託機構時,應該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並以專用存款帳戶作為信託專戶。此外,管理銀行應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以受託銀行的名義開立合作帳戶和清算帳戶。這些合作帳戶和清算帳戶的權責以及其管理和操作規定應由管理銀行負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