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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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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視業務需要選擇合作銀行,於單一合作銀行之各幣別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選擇合作銀行時,應限制在一家銀行開設各幣別的合作帳戶。這意味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能在多家銀行開設同一種幣別的合作帳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資金管理的集中性和有效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了台灣銀行作為其合作銀行,則該機構只能在台灣銀行開設新台幣合作帳戶。這意味著該機構不能再在其他銀行開設新台幣合作帳戶,而是必須將所有新台幣的帳戶集中在台灣銀行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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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視業務需要選擇合作銀行,於單一合作銀行之各幣別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