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視業務需要選擇合作銀行,於單一合作銀行之各幣別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選擇合作銀行時,應限制在一家銀行開設各幣別的合作帳戶。這意味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能在多家銀行開設同一種幣別的合作帳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資金管理的集中性和有效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了台灣銀行作為其合作銀行,則該機構只能在台灣銀行開設新台幣合作帳戶。這意味著該機構不能再在其他銀行開設新台幣合作帳戶,而是必須將所有新台幣的帳戶集中在台灣銀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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