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5條的兩項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在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清算帳戶,或合作帳戶後的五個營業日內,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其中,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清算帳戶的資料包括管理銀行、清算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和帳號等。合作帳戶的資料包括合作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和帳號等。同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也需要在五個營業日內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並通知管理銀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電子支付機構的存款帳戶管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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