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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清算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清算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合作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管理銀行;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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