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該在下列情況下辦理專用存款帳戶的銷戶: 1. 根據本條例第 40 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將其業務移轉或由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時。 2. 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或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的合約關係消滅時。 在辦理銷戶的過程中,應該檢具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的書面文件。同時,辦理管理帳戶的銷戶時,也應該同時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的銷戶。 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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