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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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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於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辦理專用存款帳戶之銷戶: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准或指定將其業務移轉或由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者。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或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之契約關係消滅者。
  2. 2.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銷戶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之書面文件。
  3. 3.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時,應同時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該在下列情況下辦理專用存款帳戶的銷戶: 1. 根據本條例第 40 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將其業務移轉或由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時。 2. 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或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的合約關係消滅時。 在辦理銷戶的過程中,應該檢具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的書面文件。同時,辦理管理帳戶的銷戶時,也應該同時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的銷戶。 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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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於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辦理專用存款帳戶之銷戶: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