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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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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入其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應與其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
  3. 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視為存入清算帳戶之支付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收取使用者的支付款項時,應將該款項確實記錄在使用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中,並存入專用的存款帳戶,這個帳戶必須開立在相同幣別的銀行中(第17條第1項)。同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支付款項與收益分開計提並儲存及管理(第17條第2項)。此外,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款項存入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中,則視為存入清算帳戶的支付款項(第17條第3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合法地收取和管理使用者的支付款項,保護使用者的權益並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特定交易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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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