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收取使用者的支付款項時,應將該款項確實記錄在使用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中,並存入專用的存款帳戶,這個帳戶必須開立在相同幣別的銀行中(第17條第1項)。同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支付款項與收益分開計提並儲存及管理(第17條第2項)。此外,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款項存入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中,則視為存入清算帳戶的支付款項(第17條第3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合法地收取和管理使用者的支付款項,保護使用者的權益並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特定交易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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