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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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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金額,自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撥入清算帳戶;如有不足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當日指示管理銀行補足,並適時評估前項約定比例之適當性,必要時應予調整。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作業機制,確保於跨行業務基金帳戶之款項餘額足以支應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需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根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的約定,將一定比例的金額從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轉至清算帳戶。如果金額不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在當天指示管理銀行補足不足金額,並且需要適時評估前述約定比例的適當性,必要時進行調整。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還需要配合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作業機制,確保跨行業務基金帳戶的款項餘額足以支持跨機構間支付款項的帳務清算需求。 根據以下參考資料《專營電子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可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是為了確保支付機構適當管理其資金,以保障客戶權益和系統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 1. 《專營電子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08&parentpath=0,1&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04300035& 2. 《Pay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Regulations》,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08&parentpath=0,1&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40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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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金額,自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撥入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