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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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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每日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代理收付款項,不在此限。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管理銀行之代理收付款項每日餘額,不得低於前一銀行營業日全部專用存款帳戶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如有不足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當日補足。
  3. 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存入清算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納入前項管理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規定之計算。
  4. 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比例,得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第一項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每日記錄在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中的代理收付款項,應在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存入專用存款帳戶。然而,透過信用卡或儲值卡進行支付的代理收付款項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代理收付款項存入專用存款帳戶。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支付帳戶中的款項能夠正確記錄並妥善管理。藉由將款項存入專用存款帳戶,確保了支付過程中收到的款項不會被混淆或混用。 2. 根據該條款第二項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其管理銀行中所儲存的代理收付款項每日餘額,不得低於前一銀行營業日全部專用存款帳戶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的百分之五十。如果餘額不足,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該於同一天補足。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其管理銀行中儲存的款項足夠支付給使用者,並防止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 3. 根據該條款第三項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存入清算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中的款項餘額應納入前一項所規定的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計算。這意味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計算每日餘額時應考慮到存入清算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中的款項。 4. 根據該條款第四項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根據第 21 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給信託機構時,可以與管理銀行約定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中的代理收付款項比例,並不適用第二項的規定。這表示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支付款項交付給信託機構時,可以與管理銀行約定代理收付款項的存放方式,不需要按照第二項的規定儲存。這種情況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之間的約定可以替代第二項的規定,以符合特定的支付流程和需求。 參考資料: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及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及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解釋,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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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每日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存入專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