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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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 二、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 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二年。 五、應訂定系統安全強化標準,建立並落實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安全設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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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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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