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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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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 二、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 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二年。 五、應訂定系統安全強化標準,建立並落實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安全設定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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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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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 16 條規定:「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 二、應建立定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