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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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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A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B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D類交易安全設計。
  2. 2.前項 D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C 類交易安全設計,C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B類交易安全設計,B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A類交易安全設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採用不同的交易安全設計。具體而言,會根據交易金額的大小以及交易的頻率來決定所採用的交易安全設計類型。 根據法規第6條第1項所述,以下列情形進行交易時,應採用不同的交易安全設計: 1.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包括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時: - 如果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5,000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20,000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50,000元,則應採用A類交易安全設計。 - 如果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且未達新台幣50,000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新台幣20,000元且未達新台幣100,000元,或每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50,000元且未達新台幣200,000元,則應採用B類交易安全設計。 - 如果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50,000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新台幣100,000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200,000元以上,則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2.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時: - 如果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50,000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100,000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200,000元,則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 如果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50,000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新台幣100,000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200,000元以上,則應採用D類交易安全設計。 此外,根據法規第6條第2項,高階的交易安全設計可以替代低階的交易安全設計,即D類交易安全設計可以替代C類交易安全設計,C類交易安全設計可以替代B類交易安全設計,B類交易安全設計可以替代A類交易安全設計。 以上解釋根據目前最新資料,主要參考了「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金管處辦法第10700437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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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 6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