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A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B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 (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D類交易安全設計。
- 前項 D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 C 類交易安全設計,C 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B類交易安全設計,B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A類交易安全設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