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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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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2.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之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3. 3.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為之。
  4. 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5. 5.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業務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這表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成立獨立的內部稽核單位,該單位將獨立執行稽核業務,並每年向董事會、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相關業務。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之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依據該條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根據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和管理需求,設置適當職級的稽核主管,負責綜理稽核業務。這些稽核主管必須具備領導能力和有效督導稽核工作的能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相衝突或牽制的職務。 3. 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為之。 根據該條款,任命、解雇或調動稽核主管必須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4.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此條款規定,如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有審計委員會,則稽核主管的任命、解雇或調動必須得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如果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則應將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記錄在董事會議事錄中。 5.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業務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根據此條款,內部稽核單位中的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和考核等事項應由稽核主管簽報,經董事長核定後執行。但如果涉及其他管理或業務單位的人事事項,應事先與人事部門協商,經總經理同意後再向董事長簽報核定。 參考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財金2393字第1080303219號令,2020年3月19日,中華民國財政部。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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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